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是需要考生掌握的重要内容。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2.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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