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其他税种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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