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
2015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2014年发布,并经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2017年6月7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公约》)。《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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