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3)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
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不缴纳VAT:
财政补,不挂钩;
罚没物,都上交;
单用卡,预充值;
无偿运,为公益。)
(1)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视罚没物品收入归属确定征税与否,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解释:
售卡企业——收手续费等,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6%)
单用途卡充值预收,不缴纳增值税。
何时缴纳增值税?(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承上:
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境内”与“境外”
“非营业活动”提供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辨析缴纳或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启下:
掌握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熟悉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上述2项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与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共有10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如②、⑥、⑦、⑧、⑨,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都发生了变化或应税服务已实施并被接受(非营业性除外)。
第二类特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如④、⑤。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①、③。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解释:
当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使销售货物和服务具备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的时候,称其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混合销售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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