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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
本章2002年和2003年试题的分数均为1分,2004年试题的分数为1.5分。
从考试试题看,本章内容不重要且考试分数不高,试题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客观题考核的是资本公积核算。
与2004年版教材相比,本章变化的主要内容是发行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实收资本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 000万元。投资者投入资本采用现金,非现金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了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是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二是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投入资本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国有独资公司不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也不会在追加投资时,为维持一定的投资比例而产生资本公积。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入资本:
1、初建:投入资本全部记入"实收资本",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
2、增资扩股:新股东的出资额大于约定注册资本比例份额部分,记为资本公积。
新介入的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而作为资本公积。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投入资本:
股东投入的资本,对于发行收入,企业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计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费、佣金等相关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属于面值发行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计入“管理费用”;若金额较大,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筹资费用较低,也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我国不允许股票折价发行。
四、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1、评估基准日到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日有效期内因经营利润(或亏损)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由于改制企业在注册登记日以前仍属于国有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到注册登记日期间增减的净资产(即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作为国家权益的增减事项,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利润导致净资产增加: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转作“资本公积”,留待以后转增国家股。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利润(或资本公积)”。
(2)、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建公司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分配股利时由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利润”,自动抵补。
2、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
3、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2)、 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4、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改组股份公司,在评估日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在调账日需要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原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在按资产评估确认价值调整原企业的账面价值时,如规定的调账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期间内资产数量已发生了增减变化,调整时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即: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账;如资产增加,增加部分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举例:在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要对资产进行评估。某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确定评估的基准日为2002年6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为7月31日,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日期为8月15日。确认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新的营业执照签发日为10月1日。根据规定,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调帐。调帐时要注意:
(1)、在实务中,调帐应在新的营业执照签发后进行,因为如果新的营业执照没有签发就调帐,则有可能因改制失败而徒增工作量。比如,本例在8月16日调帐,如果改制失败,根据规定,产权没有转移,评估结果是不能调帐的,还需把帐重新调整回来;但从理论上讲,因为调帐是在原企业中,将评估结果调帐后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以此资产负债表作为建新帐的依据,因此,调帐日应为10月1日。
(2)、在评估基准日至调帐日之间,如本例在6月30日—10月1日三个月期间,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照常进行的,因此,在这期间的资产数量就会发生增减变化。比如,评估基准日帐上有一辆旧汽车,在7月20日被清理,资产减少了;在9月10日又新购了一辆汽车,资产增加了。制度规定,只有在评估基准日帐面上有的资产,在调帐日依然存在,则评估增值或减值就要调帐。否则,在这期间减少的资产,在10月1日调帐时在帐上已不存在,无论评估增值或减值都不调帐;这这期间新增的资产,也不要进行评估了,在10月1日帐面上的价值是多少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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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1、资产评估:所有资产以评估价值重新入账、差额扣除递延税款后,计入资本公积。
借:有关资产科目 (调增项目)
贷:有关资产科目 (调减项目)
递延税款 (未来应交所得税)(33%)
资本公积 (资产评估净增值的税后净额)(67%)
2、原有企业净资产折股: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评估后的净资产总额。
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①、编制当年1月1日至成立日止的年度会计报表,作为建新账的依据。
②、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期间,资产数量已发生了增减变化,调整时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A、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账
B、如资产增加,增加部分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在新的营业执照签发日,企业应建新帐。
同时要注意,原企业帐面的累计折旧不能反映在新企业的帐面上,如果沿用原帐,则应将累计折旧转平。
五、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核算
1、变动条件:
①、符合资本化条件并报批
②、按法定程序报批减资
2、增加实收资本的三种基本途径:
①、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借: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②、 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③、 所有者投入;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④、发放股票股利的
借:利润分配—转作普通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贷:股本
3、实收资本减少的核算原因:
A、 资本过剩;
B、发生重大亏损,需要减少实收资本
①、收购溢价发行的股票的:
借:股本
资本公积 (首先减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减完资本公积后再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 (还不够减时才减本年利润)
贷:银行存款
②、面值发行的:
借:股本
盈余公积 (直接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 (还不够减时才减本年利润)
贷:银行存款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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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一般设置7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
在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不能直接用于转增资本,待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投资处置时,将“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关联交易差价”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予处理。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其中,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刷成本等,应首先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接受捐赠时,借记“有关资产”等,贷记“待转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三、股权投资准备
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投资企业在调增该部分资本公积时,应首先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准备,然后待投资企业出售或转让其所持的股权时,将原计入股权投资准备的部分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此时,该部分资本公积方可用于转增资本。
四、拨款转入
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将剩余拨款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六、关联交易差价
因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对本公司的损赠。这部分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增资,也不能用于补亏,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处理。
七、其他资本公积
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上述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股权投资准备等,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股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和关联交易差价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三节、留存收益
一、盈余公积
1、盈余公积的组成
①、法定盈余公积:按本年净利润的10%提取
②、任意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决定
③、法定公益金:按本年净利润的5—10%提取
2、盈余公积提取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3、盈余公积的用途
①、补亏:不必作专门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②、增资:转增资本后剩余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后注册资本的25%
借:盈余公积 (派送新股)
贷:股本 (股票面值)
③、发放现金股利
借:盈余公积
贷:应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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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金
公益金的用途:集体福利设施、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账务处理:按照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为了反映剩余的可使用公益金数额,以实际使用数额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在处置时,原分录冲回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二、未分配利润
科目设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反映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
三、弥补亏损
1、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2、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以后的五年内可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以前年度的亏损5年内未弥补完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不调以前年度账,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归集所有调整事项,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不调以前年度报表,只调整本年度报表的年初数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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