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
2020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丙丁优先于乙戊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清偿,丙登记的时间早于丁,所以丙优先于丁受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分先后顺序,故乙和戊处于同顺序,选项D正确。
2、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抵押权的特性,表述正确的有( )。
A、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B、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C、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D、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除拥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不可分性,即:(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3、多选题
下列关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行为不具有兼容性,物权行为具有兼容性
B、在同一物上订立的数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物权行为有处分权要求,债权行为无处分权要求
D、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选项AB错误。
4、多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型态,说法正确的有( )。
A、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B、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
C、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属于继受取得
D、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转移型,亦可以是创设型。
【答案】ABCD
【解析】
以上选项说法均正确。
5、多选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有( )。
A、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AD
【解析】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租赁房屋,获得的是居住房屋的权利。是就房屋的使用权所订立的合同,而不是就家具订立的合同。据此,刘某留置方某的家具与方某所欠的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可就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使留置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A正确;选项C中,王某的债务尚未到期,张某不可行使留置权,因此选项C错误。 【点评】行使留置权,需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合法占有标的物动产,是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除外)。选项B中,因为家具与租金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出租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否则就属于侵占他人财产了。
6、多选题
下列有关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最高额抵押只能够是债务人自己设定的
B、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可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权人的债权额可以确定
【答案】BCD
【解析】
最高额抵押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设定的,也可以是第三人设定的。
7、单选题
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关于该约定,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有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有效
B、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无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无效
C、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有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无效
D、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无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有效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此例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要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由于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规定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在合同法律制度上该约定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律制度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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