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题1】票据
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误,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2、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持票人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竞争力。
3、未在票据上作真实、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有效票据代理除外。
4、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承兑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或者,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大题2】破产法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4、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5、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大题3】债券
1、法律并未禁止可转债采用浮动利率。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4、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5、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教材260页):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发行可转债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的公司除外。
【大题4】租赁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物虽可折价、拍卖、变卖,但抵押物新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4、善意取得制度(题目案情转让价格不合理)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客观题——第1章】
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客观题——第2章】
2、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
3、是否适用代理:签合同(适用)、结婚(不适用)、订立遗嘱(不适用)、整理学术资料(不适用)
【客观题——第3章】
4、共有
5、主从物的界定
【客观题——第4章】
6、缔约过失责任
7、不安抗辩权
7、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9、行纪合同
【客观题——第5章】
10、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债务的清偿规则
12、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入伙
13、竞争与交易
14、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6件大事之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客观题——第6章】
15、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表达方式: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16、利润分配时间: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17、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8、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董事、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
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客观题——第7章】
20、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6个月
21、短线交易: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2、实际控制的界定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2018年案例分析题)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客观题——第9章】
23、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
【客观题——第10章】
24、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5、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客观题——第11章】
26、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执法授权(教材第479页-480页“反垄断执法”全域)
27、垄断协议的豁免:除“出口卡特尔”(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不需要证明外,其他豁免情形要求经营者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28、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
(3)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客观题——第12章】
29、外商投资的界定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30、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与备案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3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对外贸易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换言之,从对象上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32、QDII: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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