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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年亏损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一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此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因此,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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