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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
一、概述(掌握)
(一)不良贷款的定义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已经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按照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按照财政 部颁发的《银行会计制度》,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按照我国传统的“一逾两呆”标准,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不良贷款的成因
不良资产的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银行内部因素也有银行外部因素。具体来说如下:
(1)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企业效益不好,必然导致银行产生不良资产。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几种积聚到商业银行中。
(2)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3)社会信用环境影响
整体上,我国的信用环境还有待提高。国内有些地方没有形成较好的信用文化是导致“三角债”问题的重要原因。
(4)商业银行自身及外部监管问题
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熟悉)
(一)现金清收
1.现金清收准备
(1)债权维护
对于债权的维护,银行需要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资料,例如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
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主要是确保确保不超过判决生效的申请执行时间,确保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期限。
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还款之日计算,一般为2年。但在2年届满之前,银行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提出清偿要求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一旦届满,人民法院就不会强制执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关于保证责任,银行要在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就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财产清查
银行还要利用一切手段,及时发现借款人是否存在隐匿和转移资产等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进行法律诉讼,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方法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尽量减少银行资产损失。
2.常规清收
根据是否诉诸法律,可讲清收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两种。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人清收等方式。
常规清收需要注意:
(1)要深入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本息的真正原因,并据此判断其短期和中长期的偿债能力,从而确定合适的清收手段;
(2)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施压,做好贷款偿还的协调工作,尽量避免升级到法律程序;
(3)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
(4)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3.依法清收
依法清收是指在采取常规清收仍然无效之后,就要诉诸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清收有如下步骤:
(1)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和债务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财产保全作用:
一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
二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财产保全分为2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就会使得银行债权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得案件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下列法律文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其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其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008年4月1日其实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5)申请债务人破产
如果在采取其他措施之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趋势无法逆转,银行就应该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被多个债权人遍偿,而且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采取法律行动,比如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是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隐匿财产等,银行也应该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终止其他的执行程序,避免债务人非法转移资产。
(二)重组
贷款重组,广义上也称为债务重组,通常是根据借款人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的。
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自主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
自主型债务重组是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议。
司法型债务重组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1.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重组的概念
贷款重组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难以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经过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在银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由银行修改或重新制定还款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以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2)重组的条件
总的来说,办理贷款重组的条件是:利于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
①通过贷款重组,借款企业能改善财务状况、增强还款能力;
②通过财务重组,能弥补贷款法律手续等重大缺陷;
③通过贷款重组,能追加或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财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的风险。
2.贷款重组的方式(自主型)
贷款重组方式主要有六种,包括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债务转为资本和以资抵债。
(1)变更担保条件
①将抵押、质押转换为保证,
②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
③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2)调整还款期限
银行延长还款期限必须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
(3)调整利率
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必须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
(4)借款企业变更
主要是针对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当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变更借款企业时,要防止借款企业利用分立、对外投资或设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废债务。
(5)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6)以资抵债
①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企业倒闭或宣告破产;
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
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
②抵债资产的范围
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辅助材料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和期权;
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
其他有效资产。
③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
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首选,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及时处置原则:银行在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④抵债资产的保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⑤以资抵债的处置
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权利,在取得之日起2年内处置;
动产在取得之日起1年内处置。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
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
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⑥监督检查
银行对抵押资产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⑦考核
银行对抵债资产的处理必须建立考核制度,2个主要指标为:
a,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抵债资产的年处置率=一年内已经处理抵债资产总价/一年内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总价×100%
b,抵债资产的变现率
债资产的变现率=已经处理抵债资产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总价×100%
3.司法型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其他强制程序都应立即停止。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的3个月内,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频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
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二)
(三)呆账核销
1.呆账的认定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7)银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银行经批准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格的差额;
(13)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因借款人、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5)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自主核销。
2.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根据《核销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其他相关资料。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规;
②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
③呆账数额是否准确;
④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申报表之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此外,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付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
②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四)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金融企业的概念(了解),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管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资产管理公司,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经验,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的。
批量转让是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
金融企业应在没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金融企业应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保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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