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沈阳海关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名单
注:以上无递补、调剂人员。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0年6月9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yhg_xingkai@customs.gov.cn。
(二)电子邮件标题统一写成“XXX确认参加沈阳海关XX职位面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三)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
(四)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详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2020年6月9日24时前发送扫描件至syhg_xingkai@customs.gov.cn。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三、寄送材料
请考生于2020年6月9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6号沈阳海关人事教育处;收件人:邢凯;电话:024-22695843)接受资格复审(一般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详见附件3)复印件。
6. 其他材料: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并在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报考职位。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时所提供复印件不再退还,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前期已完成寄送的可不重复寄送,考生情况发生变化需补充材料的应补充寄送。
四、现场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20年6月19日10:00携带上述资格复审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的地点为:沈阳海关综合办公大楼1层大厅。
五、面试安排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方式进行。
(一)面试时间
面试于2020年6月20日进行。
面试于当日上午9:00开始,参加当天面试的考生务必于上午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完毕。截至面试当天上午8:3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沈阳海关综合办公大楼1层103会议室,从南门进入。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三路16号。可乘地铁2号线在奥体中心站下,由B出口出站后往东走800米即到。
六、体检和考察
(一)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体检
体检于2020年6月22日进行,请于当天上午7:00在沈阳海关综合办公大楼一楼大厅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四)考察
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面试的考生在现场资格复审、面试签到前应自备口罩,按要求测量体温,并提供沈阳市“健康通行码”(考生可提前通过手机端关注“盛事通”微信公众号申领)和资格复审前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信息。本单位将视情况组织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具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考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复测。凡经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不参加现场集中面试,另行安排。
八、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务必保持手机、座机、电子邮箱联系畅通,以便及时通知有关信息。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化,请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我单位,未及时告知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面试前,我单位将及时更新发布面试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安排和最新要求,请考生密切关注海关总署和沈阳海关官方网站。
(三)请考生在备考和往返面试地点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和相关准备。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024-22695843(电话)
syhg_xingkai@customs.gov.cn(电子邮箱)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点击下载:
1. 面试确认内容
2.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3.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4.面试名单
沈阳海关
2020年6月6日
原标题:沈阳海关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34/302435/311445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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