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陶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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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9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考试院”昨通过“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增订“贪官条款”,未来涉嫌贪渎的公务员,一审判有期徒刑,不能退休;退休者涉贪判刑确定,入狱期间应停领月退金;判刑七年以上定谳者,非但不能领半毛月退金,还要追回已领金额。
目前“公务人员退休法”,未限制涉贪官员的相关权益。过去许多公务员涉贪渎案爆发后,马上办理退休;即使像已退休的“消防署前署长”黄季敏,因涉贪被羁押,不但月退金照领,若将来判刑确定入狱,依然能领月退金,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考试院”因此修法,针对涉嫌贪渎的在职或退休公务员,限制其退休及领月退金的权利。
不过,“铨叙部”表示,“公务人员退休法”只能够剥夺或减发涉贪者的退休金,不包括公保养老年金或是年终慰问金。
“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指出,“铨叙部”草拟的“公保法”修正草案,也打算限定涉重贪者,将来不能领公保年金。
至于退休公务员的年终慰问金,“政院”日前已修改规定,限制月退两万元新台币以上者不能领;也就是说,除早期月薪很低的退休者,现在的公务员,除非政策有变,否则不管有无涉贪,退休时都已领不到年终慰问金。
“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规定,涉嫌“贪污治罪条例”或“刑法”渎职罪的公务员,经一审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能申请退休;若已达65岁届龄退休,应先停职,发本俸的一半。
此外,领月退者,涉贪判刑定谳入狱期间、或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因案被通缉期间,应停领月退金。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涉贪,退休、离职、资遣后才判刑确定,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自始不能领退休或离职金,已支领部分应追回;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狱后只能领八成退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