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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有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 ,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它是国家行政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和规律性,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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