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根据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主要职责:(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 (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3)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
(4)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 (2)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 (3)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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