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
(二)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三)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
(四)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5.对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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