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及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报名系统将自动拒绝其报考);
(3)新录用的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13年7月31日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7)2010、2011、2012年录用为辽宁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的;
(8)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9)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3、应届毕业生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凡于2013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且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考生,均视为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资格审查时,需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出据证实其能按期毕业的证明。未按期毕业者,取消录用资格。
4、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参加省委党校举办的大专班、本科班和在职研究生班,中央党校委托省委党校举办的本科班、研究生班和省刊授党校举办的大专班的学员,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学历,经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验印,在毕业证书上加盖辽宁省党校系统证书专用章的,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应当于2013年3月1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方可报考符合学历,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