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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二十)
案例分析题:
1、A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欠B企业贷款50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个人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25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1)对该50万元债务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和个人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请说明理由。
2、刘某为西部某市电视台的一名记者,经常到全国各地采访。张某是刘某的小学同学,是古钱币收藏爱好者。2012年10月张某无意中收购到一枚珍贵的民国银元,2012年11月得知刘某要到北京采访,于是张某就委托刘某帮他把古银元带到北京鉴定一下。刘某将古银元带到北京进行鉴定,结果
发现张某的银元在当时发行量很少,很珍贵。于是刘某就自作主张,替张某卖掉了民国的银元。北京的孙某以为是刘某的银元,就以高价买下了这枚银元。
问题:(1)刘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和孙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案例分析题:
1、(1)《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因此对该50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25万元,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1)刘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因为其并未获得“出售银元”的授权。
(2)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而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其损失。因为刘某是无权处分人,而孙某是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