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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春节假期过后的“返程大戏”正在各地上演。人潮汹涌,千头万绪,尽管每年都要打这样一场“春运安全战”,但各相关部门的公共安全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如何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平平安安返程,这是一场“大考”:既在考责任心,也在考法治水平。
事实上,我国早在2007年就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人员流动更趋频繁,法律也需适应形势的要求而进行修改。
首先,应衔接好政府内部的纵向责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政府责任时,过多使用“可以”这样的柔性条款,容易造成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政府官员不知道依何行政,也容易导致政府官员在面对事故发生时,避重就轻而延误紧急事件的处置与救援,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政府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在规范政府相关责任义务时,应加大刚性条款的力度。
其次,应衔接政府和各有关单位之间的横向责任落实。由各相关责任部门编制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程序严谨、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从基层和重点单位做起,由点到面,构建覆盖每一个行政区划的应急预案体系,并通过行政检查措施加以落实。
同时,由于当今通信信息渠道的多元化,导致信息来源十分丰富与杂乱,政府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权威发布制度,统一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采取的措施、应对的建议忠告、调查结果、发布预警警报、预测信息、评估结果、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等。这样才能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政府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及时公布”“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且对这种发布的要求是统一、准确、及时”的要求。
根据以往的惨痛教训,人群大规模聚集时,缺乏有效管理和预防是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根本原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是重在预防,我们应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让突发事件的处置更加顺畅。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尤其是当我们面对春运这样的“需考题”的时候。(文章来源于人民日报 作者朱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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