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一名男子当街残忍殴打男童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迅速引发民愤。陕西洛川县公安局透露,这一寻衅滋事的男子已被刑拘,受伤儿童无生命危险,事件仍在调查中。
与四川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一波三折不同,发生在洛川的男童被打事件,看上去并不复杂。警方披露的消息显示,打人事件发生在5月4日20时43分,行凶者系洛川县凤栖镇后子头村王某某,此人有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西安精神病卫生中心、第四军医大学等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疑似患有精神分裂症。
如果打人者的精神病经司法鉴定属实,原本讨论国人“暴戾”之风蔓延的剧情或将转向对“武疯子”的管理。当然,在一个多元化时代,在网络舆论场一定还会旁生出众多议题,从而形成舆情的喧嚣。
比如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责任。被打男童不足3岁,当时独自一人在街上扫地。善于比较分析的网友大概会搬出美国的例子,这事要发生在大洋彼岸,怕是父母的监护资格都要被剥夺。但现实是,在务工人员家庭中,孩子独处实属常态。要解决尚处于监护期的儿童不得离开父母视线的问题,还需要多年的努力。
再比如路人的冷漠。比起佛山“小悦悦事件”中冷漠走过的18路人,洛川男童被打现场,也有路人走过,但未见干预。“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以一位拾荒老人的伸手而暂停;洛川男童被打,也有一名年轻的餐厅收银员挺身而出。与其充当键盘侠去指责别人冷漠,不如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那份勇气。改变社会的冷漠,不能永远指望从别人做起。
打人者若真为精神病人,他很可能免予司法制裁。对于这类案件,鉴定人员仿佛成了“法官之前的法官”。面对鉴定意见,法官囿于专业通常只有接受的份。这并不表示,“武疯子”伤人就无需负责了。刑法第18条之2、3款明确,“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武疯子”伤人事件中,最大的责任主体还属该“武疯子”的监护人及警方。依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问题在于,“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都被列入法定责任主体之下,那么谁来送?在指定医院床位极为紧张的状况下,又由谁来埋单?
新《精神卫生法》曾被普遍期待可以解决“不该收治而被收治”以及“该强制就医而未被送医”等问题,到今天我们该反思,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监督机制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了。(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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