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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北京某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百度表示,涉案文章是数据软件分析而成的,不是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的,原告对文章没有著作权。(12月5日《北京青年报》)
此案最大的看点,在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的文章有无著作权”进行了讨论。从目前已知的情况看,原告与被告的观点皆“有理有据”。可细细分析,亦不难看出,百度的说法未免过于“超前”。
自人工智能逐渐成熟之后,文学创作就不再是人类才能做的事,其在文化创作领域正展现出近乎无限的可能性。去年5月,人工智能“小冰”发布了首部百分百人工智能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而在更早的时候,国外就有AI技术创作音乐的实例。值得注意的是,眼下在人工智能创作文化作品的过程中,“人”的作用已不再突出。
虽然人工智能有一定的创作能力,可就目前来说,人工智能所创作的文化产品仍是没有著作权的。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不属于我国公民,自然不会享有著作权。反过来看,倘若人工智能都有著作权了,猴子画的画是否也有版权了?
当然,有人会举出反例——人工智能“索菲亚”。由香港汉森机器人技术公司开发的类人机器人索菲亚,曾被沙特阿拉伯授予公民身份。同时,她也是历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若索菲亚能创作出文字作品,她在沙特阿拉伯可能会享有著作权。但索菲亚仅仅是个例,人工智能间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其实,不妨换一个角度看,人工智能就目前来说,仍然是人类手中的生产工具。虽然文学创作并非有形的生产,且损耗的资源非常少,但数据软件分析也应是劳动的过程,其创作出来的文字也是人工智能操作者的劳动成果。所以,哪怕本案中原告只是付出了一根手指头的力量,由人工智能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原告可以享有著作权。百度的辩解未免有些诡辩色彩。
无论最后本案宣判的结果如果,都可以勾出一个问题:当人工智能流行之后,人工智能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是否还属于人类自己?人工智能没有主观的需求,它工作的目的是为人服务,因此它手中的成果也应该是人的成果。可当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它所创造的文化成果仅仅是为了它自己,那么其著作权或许应该得到保护。
抛开本案的焦点,本案对著作权归属的讨论,也是对人与人工智能关系的讨论。也许,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这样的争论会越来越多,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也需要及时应对,做出规划。
文/严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