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岚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改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推动器。为了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贯彻,也是推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建设的重大抓手,为新时代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深化法律服务改革指明了方向。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通过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我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除了要具备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资源配置公平性、均等化,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保障性之外,还应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内涵,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性、正义性、便利性等内涵。
人民性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落脚点。人民性是对“以人为本”的贯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的智慧和力量来自于人民,我国社会发展最终也将落到人民这个最大的落脚点上。这就决定了我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必然会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即“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其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广大人民会参与我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作为关键的参与主体,将得到充分尊重;第二,我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的,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更好地体现出法治思想的公平、正义,以让人民更好地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总之,我国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虽然是由政府主导,但是其主要力量来自于人民,其最大的落脚点也在人民。这就决定了人民性是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个鲜明内涵。
正义性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追求。正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法律保障体系的最大特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虽然也建立了普遍的、具有社会保障的法律服务体系,但这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民主与利益。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致力于实现广大人民可以享受均等化的法律服务,使人民在享受法律服务上无贫富、城乡的差距,可以达到“人人共享”法律服务的宗旨,在服务的内容上、在法律资源的享受上具有统一的标准,凸显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念。因此,我们所要构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坚持问题导向,建设覆盖城乡社区、满足各领域各层次需求、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面向社会、可选择、市场化、公益性等特点和优势,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让各类社会主体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有效的“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
便利性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着眼点。要形成真正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政府全面主导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大众不断强化法治意识,从而形成社会合力,这就需要凸显便利性,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更高效地服务于人民。在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具有更加坚实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来构建真正意义上、全民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我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整合我国法律资源,构建多次信息技术平台,能够让全体人民更加便利地享受法律服务、获取丰富的法律知识与资源,从而让法律服务更加深入人心、深入生活。另外,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也淡化了城乡法律服务上的边界,让城乡能够享受更加同质量的法律服务,从而让全国广大人民切身感受到“法律在身边”。而上述这些,就是对我国新时代法律服务体系便利性内涵的最好体现。(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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