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全面贯彻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调整充实了从严监督管理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与监察法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相衔接,进一步扎牢了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
“惩戒”变“监督与惩戒” 体现严管厚爱
从目前我国公务员结构和干部队伍结构上看,我国所有的公务员都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中大多数公务员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对公务员的监督具有内在一致性,也具有高度互补性。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公务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多处体现和贯彻了该原则,强化了党的领导监督。如第四条基本原则增加“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第十三条增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第十四条增加“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等。这些新增内容强调公务员对党的忠诚,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新修订公务员法将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并新增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予以明确,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雅云表示:“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要求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又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新修订公务员法增加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是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的具体行动,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新增禁止性规定 为公务员划出行为红线
从严治吏不仅要注重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更要列明“负面清单”,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修订公务员法在第五十九条增加了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公务员触碰了这些“高压线”,不仅违反纪律,而且是违法。
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是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新修订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要求公务员不得有“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在强化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基础上,要求公务员更加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与此同时,新修订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山东省委党校副教授尹传政指出:“当前公务员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有的精神懈怠、不思进取不想担当作为,有的心存顾虑、畏首畏尾不敢担当作为,有的敷衍了事、得过且过不愿担当作为,新修订公务员法有关‘不担当,不作为’的禁止性规定从立法层面堵住了庸懒散浮拖的制度漏洞,倒逼公务员担当尽责。”
公务员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其能力和作风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效果,公务员家风败坏,不仅自身可能会走向违法犯罪,更会影响社风民风。新修订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不得“违反家庭美德”,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和一百三十八条也对违反家庭美德、败坏家风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罚。这彰显了公务员涵养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重要性,在社会上立起良好家风的风向标。
监督管理与时俱进 从严治吏不留死角
针对从严治吏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公务员法除了新增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以及相关禁止性纪律规定以外,对公务员的录用、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也进行了修改完善,努力做到监督管理与时俱进,从严治吏不留死角。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第九十五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新修订公务员法则明确提出“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将公与私严格分开,为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为了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新修订公务员法积极做好源头把控,第二十六条在公务员录用条件上新增“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新增的第一百零九条对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为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把好第一道关口。
除此之外,新修订公务员法还强化了公务员队伍的事中管理、退出后续管理等方面纪律要求,第七十五条将公务员地域回避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一百零七条中对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举措有利于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空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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