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2019年第一季度公开(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推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长寿区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人数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9名,其中,重庆考点50名(考核招聘29名,考试招聘21名),详见附件1;长寿考点19名,详见附件2。重庆考点招聘剩余指标纳入长寿考点继续招聘,其空缺岗位在重庆考点招聘结束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布。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指未满36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个考点报名前1日,且按照“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8.自愿在长寿区服务5年及以上,未满服务期的,不得向区外交流调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其他要求:
1.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2.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9年应届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4.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报名前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和所需资格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 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审核,准确把握审查尺度,统一审查口径,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毕业证书上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时,经培养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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