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宁夏党政干部队伍源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工作办法(试行)》等,决定选调一批2016年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宁夏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目标
招录选调生旨在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储备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加强基层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建设,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养、输送高素质人员。
二、招录范围和数量
1.招录范围:宁夏区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宁夏区外普通高校宁夏生源以及“985”“211”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各类委培(不含无委培单位)、专升本、定向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在招录范围。
2.招录数量:60名。
三、报考条件
(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资格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良好,作风端正,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3.事业心、责任感强,自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2)在院(系)及以上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担任过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以聘书或任职文件为准);(3)获得院(系)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6.大学本科生不得超过24周岁(199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8周岁(1988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2周岁(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或以上的,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年龄相应放宽1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
7.身体健康,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8.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及以上单位处分的;
4.预备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延长预备期的;
5.现役军人;
6.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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