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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定向招录选调生工作,将之作为加强干部队伍源头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培养高素质执政骨干的战略性工程来抓。近年来,河北省不断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干部人才交流合作,把从有关院校定向招录选调生摆在突出位置,完善招录政策、优化职位设置、简化招录程序、强化跟踪培养,为选调生成长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中坚和骨干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2017年继续面向有关院校选调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2017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济类、工建交类、法律类、农林牧水类、社科类专业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定向、委培生除外),2017年8月以后毕业的不能报考。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了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学习成绩优良。
(二)年龄要求。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8周岁(1988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2周岁(1984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三)经历要求。在院(系)以上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担任过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四)其他要求。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三、选调政策
选调生分配去向为设区市辖县(市、区)直属部门,在适当时间安排到乡镇等基层单位锻炼2年,人事档案由分配地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进行任职定级,本科生任科员职务,硕士研究生任副科级职务,博士研究生任正科级职务;不合格的,经市委组织部初审,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取消录用;被取消录用人员,退回毕业院校或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录用为选调生的,在基层最低服务期限为2年,期间不得通过考录、调动、公选或借调等方式离开所分配的基层工作岗位(到岗前与所报考的市委组织部签订《服务基层承诺书》)。定向招录的大学本科学历的选调生,工作满4年(含试用期)后,经考察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在规定职数范围内,一般安排副科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