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8月22日至1994年8月22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普通院校毕业生(部分职位面向全国,具体内容详见职位表);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普通院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2年8月22日)。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工作未满6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未满3年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3年的考生。
【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25日至1994年4月25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基层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2.部分职位面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3.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招考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2年4月25日)。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
6.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7.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8.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9.具有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农村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农民或村干部(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选调生职位除自治区部分高校、地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团委组织推荐报名外,区外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成人院校毕业生)可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六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未满三年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