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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重 庆 市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重 庆 市 委 政 法 委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公 务 员 局
2009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公告
为培养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市部分基层政法机关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采取教育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指标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基层政法机关人员共591名,其中法院系统30名,检察院系统46名,公安系统300名,司法行政系统215名;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92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499名。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指标
(一)专科班(142名)
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招录指标为:公安系统100名(面向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各招录50名),司法行政系统42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二)本科班(395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15名,检察院系统7名,公安系统200名,司法行政系统173名。
(三)硕士研究生班(54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15名,检察院系统39名。
以上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录范围及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二)取得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含2007年、2008年毕业且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士兵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法院、检察院的,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系退役士兵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他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8.曾被开除公职的;9.曾被辞退的;10.试用期内的公务员;11.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12.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13.现役军人;1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2008年、2009年已选派到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须先解除选派协议书或申请取消选派资格后再报考。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一)招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职位的招录指标、培养专业等详见附件。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09年7月20日上午8:00至7月25日18:00期间登录重庆人才人事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各区县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3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7月30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7月30日前工作日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事局新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如前)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享受教育入学笔试加分的对象为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人员,持退役证原件、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书面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于8月10日—14日到重庆市教委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加分名单由重庆市教委于2009年8月20日在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cabys.com)公示(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服役部队、户口所在地);公示无异议的,在公布笔试成绩前,由重庆市教委在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9年8月24日9:00-8月28日登录重庆人才人事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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