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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梳理之著作权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8-20 17:11:53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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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民法学作为本科及硕士都要考的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考试吧专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和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

  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两者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权利的自动产生是指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产生,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需任何部门审批,这一点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因为后两种权利都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经主管部门授权才能产生。

  二、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基础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3)根据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可分为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仅自然人、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分为两种:一种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另一种是单位。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确认作者的标准是署名: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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