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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物权高频考点汇总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8-26 17:14:0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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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科目,考生们要掌握于心。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而物权又是其中对重要的内容,每年都会有相应考点出现。因此,考生要对该部分有足够重视,做到有侧重地复习,才能有事半功倍的功效。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在此为大家讲解物权法中5个常考的重点。

  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考点3:善意取得

  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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