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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实例分析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9-06 14:30: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5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实例分析”供考生参考,更多关于2015政法干警考试,请关注考试吧政法干警考试网。

  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案例分析题既出现在选择题中,也出现在主观分析题中。通过案例来考查考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毕竟,从事政法干警工作,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这就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下面考试吧政法干警考试网专家通过讲解一道例题,来帮助大家掌握相关的法律概念。

  例:甲跟踪仇人陶某到某珠宝店,当陶某弯腰时,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棍,猛击陶某头部致其重伤。事后查明,陶某当时正在窃取商店内一贵重商品。甲的行为属于:

  A.防卫过当 B.假想防卫

  C.故意伤害 D.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在刑法理论上,把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在防卫挑拨中,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施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用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不难看出,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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