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基本原理和19世纪以来的考古学、人类学研究成果,大体上可以把法律起源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2012年真题考点)
(一)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法的产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而这些因素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2011年真题考点)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氏族习惯以原始的氏族公社公有制为存在基础,而法律则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之后才产生的。考古学资料证明:在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金属工具(青铜器及其以后的铁器)的制造和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促进原始的农业向犁耕农业过渡,产品有了一定的剩余。而且,农业的发展也实现了人类社会历史上的劳动分工(即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分离),引起原始部落之间的物物交换。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
(二)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政治组织、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文明时代存在的社会现象,然而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随着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生和部落之间战争的加剧,氏族内部开始出现本族人与外族人、穷人与富人、主人与奴隶、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多重身份、等级的差别和矛盾,氏族成员原有的血缘亲和关系代之以奴役、剥削和压迫关系。随着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发展,父系氏族公社逐渐解体,而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农村公社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而且意味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此时,社会上的集团已经不能依氏族组织来划分,而只能依阶级的利益来划分了。氏族制度已经过时,它为阶级之间的冲突所爆破。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的实施。
(二)由习惯发展到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重点记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三)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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