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主要形式渊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判例法: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指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判例法并不是简繁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这样,判例就不仅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习惯法: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当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习惯、惯例等经过有权的国际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认可时,它们就上升为法律,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判例和习惯。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显著缩小。
学说、法理和解释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或者某些特定场合,当先行法律对某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法学家的权威性学说或者自己对法的基本精神的理解来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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