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法是国家颁发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它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反映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的价值取向。
法不可能脱离道德,在历史唯物论看来,道德观念归根到底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的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获得伦理观念。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一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作为两种不同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它们在形成、表现形式、调整对象、调整机制、调整范围、评价行为的标准等方面又各不相同。
从二者的形成看,社会主义法的形成虽然受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其形成以国家的确认为标志,离开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存在社会主义法。而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形成而言,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的宣传、教育有着重要作用,但它们之间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主义道德属于无产阶级道德范畴,它早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间就存在。在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之后,它变成了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从二者的表现形式上看,社会主义法具有明确、正式的表现形式,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人们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的制裁或补救措施。而社会主义道德往往缺乏准确的正式的表现形式,通常只是指人们应作出或不应作出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
从二者的作用机制看,法律不但是一种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而其作用的发挥需要特殊的机制。首先,这种规则需要有国家的权威性,需要正式颁布法律并确认其效力的机关;其次,当发生纠纷和对法律有不同理解时,需要有根据法律与事实对法律作出有权解释并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有权威性的机关;当违反法律时,需要对违法者建议审判和制裁的机关,使被违法者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保护。而道德仅存在于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之中,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执时,一般也没有像法律那样的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决,即使有这种裁决,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像法律那样的权威机构保证其实施。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特别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只靠道德而没有法律的作用是不可能奏效的。
从调整的对象看,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的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时心理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的特殊机制。
从调整的范围来看,一般来说,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广。法律调整的是那些要求并可能有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的领域却囊括一切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大都需要道德去调整。一般来说,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大都同时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谴责,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却有很多不是违法行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