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因为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后两者并不存在责任。不应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做免除责任的条件。免责并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所赞成或支持的。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其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时效免责,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有效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助免责,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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