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沿用中央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婚姻立法的内容分为以下五点:
(一)立法原则的发展。在苏区婚姻立法的原则上,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苏区保护红军婚姻的原则,确立保护抗日军人婚约与婚姻的原则。除确知其夫死亡、逃跑、投敌外,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并对娶抗日军人配偶,或和诱、通奸者处以刑罚。
(二)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结婚年龄较之以前呈现下降的趋势,体现出灵活适用的原则。结婚条件严格化,亲属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更趋于严格。
(三)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规定婚姻关系非具备一定条件不准离婚。凡重婚,感情不和,无法同居,通奸,虐待对方,恶意遗弃对方,谋害对方,生死不明3年以上,有不治恶疾或不能人道,一方不务正业劝解无效影响对方生活,或其他重大事由,准予离婚。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男方不得离婚,待产后一定期间如具备离婚条件,可办理离婚。
(四)离婚后财产处理更合理。继承了苏区的规定并有修改。对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清偿。对赡养费规定男方给女方最多以3年为限。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在继承苏区立法基础上又有修改,确定了女方再婚新夫的抚养责任。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严禁杀害、抛弃致死私生子,严禁堕胎、溺婴,违者以杀人罪、违反人道罪论处。
婚姻立法的意义:加强边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奠定婚姻立法基础。法律教育与适当处罚介乎,保证婚姻法贯彻执行;司法机关与群众结合,依法处理有关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制效应;坚决贯彻婚姻条例,反对“左”、右两种倾向。创立了离婚“犹豫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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