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园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以下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二、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定”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敕的特点是:
第一,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第二,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第三,敕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三、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孝宗淳熙年间曾编有《淳熙条法事例》。宁宗庆元年间开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于嘉泰二年完成,次年颁行。该法典共437卷,分为职制、选举、文书、禁榷、财用、库务、赋役等16门,每门之下又分若干类,每类载敕、令、格、式、申明等。理宗朝又编有《淳祐条法事类》。其中《庆元条法事类》至今留有残卷70卷。
四、例
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的例对明、清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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