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家庭关系失调等问题无法单纯通过物质和资金救助解决,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立足基层、深入一线的优势,切实承担起改善救助对象境遇、增进救助对象福祉的责任。当前的重点是,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把有关服务需求依程序及时移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逐步形成救助对象有困难找社工的良好局面。同时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着力提升其资源整合、项目运作、组织管理能力,为开展救助社会工作服务打牢基础。
建立健全服务转介机制。救助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具有多元复杂的特点,靠单个机构或一类机构无法有效提供。当前的重点,是要加快建立以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的社会工作服务分流转介机制。由“全科社工”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服务后,再根据救助对象的深度需求,将其转介给专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更为全面系统的回应和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