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
作用:解决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是的不足;帮助国家解决救济扶贫教育等社会问题;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的定义:公民自愿组成,为了会员的共同医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1)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工商联合会。
(2)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例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批准,在内部活动的团体。
3、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会员数量。单位会员30 以上或个人会员50 个以上或混合 50 以上。
(2)规范名称和组织机构。名称不得违法、反映团体特征;地方性的不能冠以全国字样,全国性的必须审批才能冠以。
(3)固定住所
(4)专职人员
(5)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10 万以上活动费,地方性 3 万以上。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社团登记管辖:全国性的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性的由地方政府;跨地域的由两地域上级政府。
5、社团登记程序:
(1)申请筹备。
提交申请书;主管单位批文;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负责人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60日内批准筹备否。
不批情形:宗旨违法、有相似的、负责人不够格、作假、其他。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批筹6个月内召开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
需注意:法人不得兼任;章程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场域;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任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其他。
(3)审查登记。
完成筹备工作后再申请,30日内审查准否。审查内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地域、法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4)备案。批准之日起60日内备案,收到备案文件30日内发《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审查同意,申请登记后方可。请注意: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对其分支机构收费;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社团的授权下活动;撤销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
2、变更登记:
先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 日内提交变更备案方可,主要针对负责人变更和章程修改。
三、财务制度
(一)必须做到
1、依法建账;
2、规范会计行为;
3、接受审计监督;(针对资产来源于非个人和换届换法人前)
4、依法管理资产: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合法用途。
(二)资产来源合法:
1、制定或修改会费时2 / 3的会员出场,并半数通过,30日内报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代行政府收费时要出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转包委托让相关利益企业事业单位;
3、接受捐赠要监视自愿无偿原则,并出具接受公益性捐款统一收据。
(三)资产用途合法:
1、合法收入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内部分配;
2、与赠与人约定合法用途,使用时限和方式,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并向主管单位报告,向社会公示;
四、税收政策
1、是执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
2、有应纳税收入的社会团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有应纳税收入的社会团体,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4、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有关规定不予征税的外,应到指定的税务主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
5、可免税的资金有:财政拨款、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资助、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但必须出具证明文件。
五、年检制度
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工作报告,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工作报告包括:守法情况、按章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社会团体的终止
1、注销登记
宗旨已完成、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和其他。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2、撤销登记
可能导致撤销登记的情形:作假申请;取证后一年未活动;出租证书印章、超宗旨活动、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侵占捐款、乱收费乱筹资;违反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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