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
权利
(1)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2)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义务
(1)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 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3.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人的分类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人分为三类:
(1)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2)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3)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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