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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掌握]
(一)特困人员定义
三种“三无”人员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不满16岁),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
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赡养(抚养、扶养)的。
由国家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三)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对象申请供养:
(1) 家庭成员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 乡镇政府街道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批准,公布;
政府主动供养
(四)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前提: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程序:
(1)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告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
(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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