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最多的城市,广州将制定全国首个关于社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近日,《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提请一审。本埠媒体了解到,根据这一草案,没有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从业备案。同时,草案明令禁止了社工机构及社工的多种违规行为。
把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法制框架内审视,在社会工作立法方面首吃螃蟹,广州的做法值得点赞。从草案来看,一些条款取得压倒性支持没有异议,如“不能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捐赠、援助”,一些条款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具体说明,以提高操作性,比如“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强行提供服务或者随意更换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怎样才算同意,标准的流程是什么?这些可能都需要进一步厘清。至于“社工机构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算得上是政治正确,不过,恐怕未必人人都能读懂悟透这一点。
提到社工机构等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相信大多数人会和我一样,在脑海里闪过几行字: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和民众福祉为重。基于这种认识,一旦社会组织谈“赚钱”,就几乎注定要与可耻挂上等号。其实,这其中不无误解和偏差。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不假,但这并不代表社会组织就不能有一颗“盈利的心”。
客观来看,禁止社工机构营利有其合理性,目的就在于防止一部分居心不良人员挂慈善公益的“羊头”,卖商业赚钱的“狗肉”。但与此同时,也必须认识到社工机构不能羞于谈钱。说得通俗一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倘若手中无米,袋里没钱,又怎么可能持续稳定地向外部输出公益服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益也好,福利也罢,必须都附着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
当然,鼓励社工机构“向钱看”并非就是否定“向前看”,恰恰相反,这是为了更好地“向前看”。事实上,社工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不假,但非营利性不代表社工机构不能实现盈利。说到底,营利是有动机的,借用一句潮一点的话语,就是很“鸡贼”。而盈利呢,则只是一种事实陈述,它只代表收入大于支出,财务上有结余。否则的话,收不抵支,难道要人人饿着肚皮投身公益?
由此可见,社工机构在保持一颗善心的同时,完全可以同时有一颗“盈利的心”。有了这颗心,就会提醒社工机构要开源和节流并举,时刻注意做大公益蛋糕,削减不必要的成本和开支。当然,如果单向度理解成节流那就很不好了。在该有的资源投放上,如果半天都蹦不出一个钢镚来,那就等着关张大吉吧。一个不懂分享与投入的组织,又怎可能有发展和收获呢?
事实上,上述理解还只是“盈利的心”的常规解读,超常规的解读便是应该允许社会组织赚钱。事实上,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亦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法律为社会组织赚钱预留了制度“梯子”。
众所周知,社会组织包括三类,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显然,上述增值条款针对的是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而社工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没有被法律所允许。但不管如何,社工机构虽然不能营利,但不等于不可以盈利。而恰到好处的盈利水平,无疑有助于公益事业的深入与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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