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登记管理、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为激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活力提供了政策指引。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条件,规定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服务、监管等职责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名称中包含“社会工作”字样;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支持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现有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工机构转型。
扶持措施则涉及资金项目、服务场地、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等多个领域。在资金项目方面,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在服务场地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提供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在人才队伍方面,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免费考前培训,实施社工骨干人才五年培养计划;在能力建设方面,“十三五”期间免费为民办社工机构外聘专业督导,提高机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此外,多项激励奖励措施也成为新出台的《实施办法》的“亮点”。对优秀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奖补,凡荣获“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民办社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对聘用专职社工的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奖补,凡聘用的专职社工在民办社工机构内持续工作满1年的,给予机构5000元/人/年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民办社工机构优秀服务项目(案例)实施奖补。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并完成的社会服务项目(案例),经费来源于非财政资金,且受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表彰的,可以申报奖补资金。凡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凡受到省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凡受到市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逐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全市不少于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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