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申领社会工作师 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奖励项目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了《关于印发<2017年第二批自治区人才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的通知》(宁人才组〔2017〕5号)。据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自治区人才项目及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行)指标〔2017〕757号)下达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自治区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奖励项目资金64.8万元。根据工作要求,现就申请社会工作师一次性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2008-2016年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二)持证人员在2017年12月30日以前均按相关要求在民政厅完成登记。
二、奖励标准
获得社会工作师(中级)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000元。
三、申请时间
2018年1月31日前(工作日期间)。未在办理时间内提交资料的不再受理初审申请。
四、申请材料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申请本奖励需提供资料如下:
1.身份证及户籍(或在我区常住)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前4页);
4.社会工作师领取一次性奖励申请表(附件2);
五、申请程序
(一)请五个地级市民政局于12月26日前携带收据(作为资金划拨依据)、提供银行账户到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对接,之后到规划财务处办理划拨社会工作师奖励经费有关事宜,资金分配额详见(附件1)。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并于申请期限内,将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级市民政局。
(三)地级市民政局作为资金拨付单位,需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验证,初审通过后将证件原件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地级市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应在本级民政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请各市于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需为首次审核的真实性负责,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或申请人出具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县(区)民政局要配合地级市民政局完成好此项工作任务,通知所辖区域内在2008年-2016年考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领取一次性奖励金有关事宜。
(三)各地级市民政局,要及时将社会工作师一次性奖励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5〕44号)要求,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四)本次下拨资金请列入2017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类10款08项“引进人才费用”。
联系单位: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万金
电话(传真):0951-5915659 邮 箱:mztsg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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