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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在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发挥社工专业人才作用

来源:考试吧 2018-01-10 14:22: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社会工作者万题库
云南将在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发挥社工专业人才作用。更多社会工作者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考试吧社会工作者考试网或者微信关注“万题库社工学习工坊”。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的指导原则

  一是引导家庭尽责。立足完善家庭功能、促进家庭融合、推动家庭尽责,引导和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主体责任,弘扬倡导良好家风家教,形成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二是充实基层力量。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基层组织的支持下,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从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和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因地制宜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确保其有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是强化专业作用。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机构,推广应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经验模式,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做好预防、救助保护工作。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抚养、监护照料、入学就学、身心健康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及时发现报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受虐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和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链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资源,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关爱服务。

  (二)配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制宣传和家庭暴力预防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配合调解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矛盾,促进建立和谐家庭关系,为隔代照顾家庭提供代际沟通、关系调适和能力建设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关心留守儿童,增进家庭亲情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三)积极开展社会关爱服务。协助中小学校和农村社区做好安全教育,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提供心理援助、成长陪伴和危机干预服务,疏导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提供社会融入服务,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不良行为临界预防,对有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实施早期介入和行为干预,帮助其纠正偏差行为。

  (四)发挥学校、儿童之家等社区儿童保护与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作用,以社区、学校为平台、社工为支撑、社会组织为载体,充分盘活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学校、社区闲置校舍等场地资源和政府政策资源,透过社工+志愿者联动,充分挖掘社区热心骨干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儿童保护工作的当地力量,构建以社区为本的关爱保护体系。

  三、加大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力度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各州(市)、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培养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每年培训计划。相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街道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申报“三区”社会工作人才支持计划、部级、省级福彩公益金项目,以对口支援、实习实训、提供培训督导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将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村“两委”成员、家庭关系调解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未成年人保护专干、基层青少年事务工作者、基层团干部、基层妇女干部等纳入相关部门社会工作培训范围、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进一步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提升专业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选拔和培养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本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农村基层社会工作力量。支持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尤其是社工专业毕业生返乡公益创业,通过加入当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方式,扎根农村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留守儿童服务。

  (二)积极培育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各州(市)、县(市、区)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孵化基地为依托,加快培育孵化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及乡村社区治理与发展工作为重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工作重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鼓励正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免费提供场所、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孵化或转化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一批农村留守儿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切实延伸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臂力。

  (三)推进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作为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的重要手段,联合各相关部门推动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依托民政事务办公室、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现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社会工作站(室)。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定点服务、巡回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

  (四)加强相关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优先招聘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中,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各级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鼓励中小学校、青少年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社会工作服务机制

  (一)建立健全服务需求发现与报告机制。支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相关部门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调查、定期访视、风险评估和需求分析等工作,动态掌握其身心状况和服务需求。指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处于无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无人赡养或赡养不力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独居、高龄老人信息,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为协助有关部门介入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提供科学依据。依法追究未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服务承接与转介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农村社区为基础、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支撑、以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载体的农村“三社联动”服务格局。建立健全专业服务转介机制,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相关组织和工作人员转介过来的农村留守儿童,要积极做好衔接并提供服务;同时在服务开展过程中对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其他服务需求,要主动转介给相关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多元化服务需求得到及时有效回应。

  (三)建立健全服务评估与督导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估,科学制定绩效评估指标,吸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团队,从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并持续改进。鼓励引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专业督导机制,不断提升农村留守儿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与水平。

  五、实施农村留守儿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一)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每年向农村地区至少选派100名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二)组织实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关爱行动计划。每年从中央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实施一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从点到面的逐步覆盖全省困难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关爱服务,完善社会支持保护体系。

  (三)组织实施好“牵手计划”。加强与“牵手伙伴”上海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沟通与交流,组织实施好“牵手计划”,通过人才支持、项目支持、专业督导、培训支持等方式,学习和引进上海专业社会工作优势,带动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社会工作的发展。

  六、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安排,作为加强和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重要举措。教育部门要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发挥作用,为在校留守儿童提供相关社会工作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力度。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农村地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妇联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和相关单位中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二)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将由政府提供且适宜社会承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民〔2017〕15号)要求,统筹使用相关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信息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心理社会支持、救助帮扶、成长辅导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市)、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熟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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