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资金保障等方面,对临时救助工作作了完善规范。
《意见》提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意见》明确,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来确定。对于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意见》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惠农专户(街道办事处基本户)预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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