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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
——教育法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
1.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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