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学设施权
2、生存权利
3、人身权
4、获得经济资助权
5、获得学业证书权
(1)获得公正评价权;(2)获得学业证书
6、申诉起诉权
7、法定其他权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权利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 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1)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2)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
2、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1)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2)不得随意缺课
3、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1)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2)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4、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 学生生命健康权
5、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 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7、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1)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2)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 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三)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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