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的性质及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 称《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 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 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教育基本法。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主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 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
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教育经费】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 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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