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现将2014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4年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二)2011-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或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全省2013年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七)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相应类别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按照师范类毕业生的政策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八)师范类毕业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0年(含)以前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认定程序
(一)组织体检。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其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时间由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并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材料审查。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成绩单(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或考试合格证明、《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四)资格认定。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及工作安排(包括咨询电话和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的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二)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4年全国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7月15日,其中网络报名开通时间为3日10日-7月10日。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该时间段内抓紧完成各批次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审核、确认、编号和数据上传下载等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应使用规定软件打印,确保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和持证人基本信息等与认定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三)有关学校要向本校师范类毕业生广泛宣传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积极配合驻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真组织完成本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有关学校应填写《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与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人数统计表》(附件1)及《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名单》(附件2),并于5月1日前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的师范类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审核本校师范类毕业生信息,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无误。超过专业设置范围或招生计划数的要报送学校正式文件,说明具体原因,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我省2014届师范类毕业生名单将于6月份下发至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