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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审批表
原证书项目 |
单 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任教学科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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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补发原因 |
证书丢失( ) 其他 | |||||||
登报声明 |
声明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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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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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媒体 |
(请将登报声明原件粘贴在此处) | |||||||
证书换发原因 |
证书打印有误( ) 证书损毁( ) 其他 | |||||||
有误项目
应更正为 |
单 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任教学科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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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
审 核 |
单位公章 |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审 核 |
换(补)发时间: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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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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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请在相应( )内划“√”
2. 请在“原证书项目”中按现有证书内容填写完全,在“有误项目应更正为”中填写证书中错误项目的正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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