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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州人事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州人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10年我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共241名(具体招聘单位及职位见《黎平县201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为做好招考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户籍或生源系本州的应、往届中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毕业生、在职职工及其他人员(中专、中师学历报考者仅限本县户籍或生源);
2、黔东南州外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户籍不限;
3、现仍在黔东南州服务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户籍不限。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拟招聘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5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分别放宽到40周岁(1970年5月30日以后出生)和45周岁(1965年5月30日以后出生)以内;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和“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文件规定的体检标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8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6月16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6月17日—21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黎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
3、报名要求:
(1)报考职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如某一职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则对该职位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2)报考所需证件及费用:报考人员持毕业证(2010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州生源现户口不在本州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报考教师岗位的往届考生须持具有高级中学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须持所在服务地县(市)团县(市)委或“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报名。每个考生报名时,务必填写《报名登记表》一份(《登记表》务必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虚假信息,责任自负),同时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5张和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按照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09〕9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者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县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核准,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签名和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三)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进行加分(加分在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计算公式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50%+《公共基础知识》或《专业知识》×50%+加分分值=笔试成绩)。具体条件如下: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②由省级机关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至2010年12月31日在贵州服务期满、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在县及县以下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③由省级机关及以上统一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生,至2010年12月31日在乡镇、村(社区)连续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服务期两年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年乡镇、村(社区)服务期,再在笔试总成绩中累加1分,但加分不得超过8分。
④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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